不能提供相关的有力事实和法律依据,孙兰等人扒掉阿云院墙,未经政府批准在阿云院内私建水塔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三百元,由孙兰一方承担。
本判决为终身判决。
……
看完终审判决,阿云的眼睛湿润了,再一次感受到党的英明、法制的公正。
几个月了,这件事总算了结了。至于水塔拆除不拆除,都无所谓,自己所争得不就是一个公道吗?自己从没有想过欺负别人,并不意味着自己就可以逆来顺受任人欺负吧?
然而,事情并没有像阿云想象的那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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