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尝试过要求华人遵守西方那一整套的文化体系。
但结果就是上一个忠实执行政策的雷珍兰,死的时候,竟没有一个出面抬棺的——死了没有人抬棺,花钱雇人抬的。
死了之后,除了自己家人没人去灵堂,这在华人世界是什么概念,无需赘言。
用后世的话讲,此人已经在华人社区里,社会性死亡了。毕竟直系亲属是不能抬棺的,而花钱雇人抬棺,绝对是丢人丢到姥姥家的事。
这些民事的婚嫁丧娶之外,还有个更关键的内容,直接关系到这些甲必丹雷珍兰们的利益。
《大顺律》明确规定:不得将天朝子民贩卖出洋为奴;不得私自铸币;不得欺凌雇工;不得把持行市;不得放高利贷超过两倍本金;不得……
这些不得,甲必丹、雷珍兰们,全干过。
能不能执行是一回事。
有没有,又是另一回事。
遇到个上纲上线的,拿着《大顺律》,这群人最低也得流刑三千里戍边,很多人根本就是直接入股参与买卖奴工的,也有铸造铅币这种在大顺抓着直接砍头的。
以前只当是个屁,反正朝廷管不着,拿着《大顺律》只是在华人社区里管一管鸡毛蒜皮的结婚死人离婚分家产之类的事。
但现在大顺的钦差要来了,甚至据说还要在南洋驻派监督员,保障华人权益。
那么,在巴达维亚的华人,大顺有没有资格管?
《大顺律》对海外华人是否还有效?
还是只有民事问题有效,其余法律无效?
紫禁城里的那位天子,还是不是海外华人的天子?
底层华人拿着《大顺律》,去监督员那告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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