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口问了下当值的那位精于史学的侍讲学士范宗,出乎王迪意料的就是,他本以为这位不食人间烟火,一门心思都放在了书籍上面的书呆子,会给出诸如“云蒸霞蔚开新韵,海晏河清享太平”这一类的无用言辞。
哪曾想,人家范宗,一条条说得还挺在理。
“回禀陛下,慈幼一事,臣认为,相较于秦汉唐宋这段时期,我圣朝在这一方面做得确实不尽如人意。”
既然皇帝问起来,从不撒谎的范宗,有一说一,不存在一点避讳的念头。
注意到皇帝没有任何怪罪的意思,未有过多犹豫,范宗继续讲道:
“陛下,《大明律》规定: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
“若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被卖之人不坐、给亲完聚。”
“其自收留为奴婢妻妾子孙者、罪亦如之。隐藏在家者、并杖八十。”
“若冒认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认他人奴婢者、杖一百。累犯者,游街示众一个月,发边充军,本人死,子孙接替。”
“最重要的是,倘若被收留的婴孩遭到了身体侵害,如若被人告发,这是有可能被定以‘采生折割罪’这种会遭受凌迟酷刑的罪名。”
“因此,受到诸多律法的限制,那些被遗弃的婴孩,普通人家即便想收养,也会心生顾虑,放弃这种念头。”
“再就是,弃子是犯了大明律的。但溺婴一事嘛,除了当事人知晓以外,外人便无从得知其中具体实情。即便知道了,民不举官不究,也无需承担任何律法制裁。”
“是以,在我大明圣朝,弃子案例并不多见。再加上限制颇多的律法,类似于孤独园、居养院、婴儿局这一类的慈幼机构,便没了存在的必要性。”
听闻范宗的进言,脑袋瓜里没有多少《大明律》储备量的王迪,顿时间恍然大悟。
“这应该算是用力过猛…一下子纠正过了头吧?”
太祖高皇帝定下这些保护婴孩的律法的本意,王迪寻思着,肯定是本着“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样一个原则。
可惜啊,弃子案例是没了…因为全部变成了更为隐秘的溺婴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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