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士子又唤来早已等候在外的李四和本保保正。在保正和几位乡邻的见证下,于田间地头,完成了田契与银钱的交换,并当场在官府的登记簿上做了变更记录。整个过程公开、迅速,未有枝节。
此事虽小,却在乡间产生了微妙的影响。百姓们看到,官府的判决并非一纸空文,真有吏员(即便是年轻的士子)前来督促执行,连张员外这等乡绅也不敢公然违逆。这无疑进一步强化了讼庭新规的公信力。
消息传回州衙,周文柏向朱炎禀报了此事。朱炎听后,微微颔首:“判后执行,亦是司法关键一环。以往多有‘赢了官司,输了田产’之事,便是因执行不力。如今由观政士子介入督促,虽非长久之计,却在初期立威立信阶段,颇为有效。”
他随即指示:“可将此类判后执行程序,纳入正在修订的《讼庭规程》之中,明确不同类型判决的执行监督机制。对于田产、钱债等易于拖延的案件,可规定由原审官员或指定吏员在一定期限内跟进。亦可考虑,将来在州衙设立专门的‘判执行走’岗位,由资深吏员或表现优异的观政士子担任,专司判决执行监督,确保法令畅通,不留死角。”
“判后余波”的妥善处理,使得信阳的司法改革不仅仅停留在庭审程序的革新上,更延伸至了确保正义得以实现的最后一个环节。朱炎试图构建的,是一个从立法(如市易条则)、到执法(如保甲、乡兵)、再到司法(讼庭审判与执行)的相对完整且能够顺畅运转的秩序链条。每一个环节的加固,都让这片土地在新秩序的轨道上,行进得更为稳健。信阳的改变,正于无声处,细致而深刻地重塑着官民之间的互动与信任。
第一百六十四章乡祀微澜
讼庭判后执行的余波尚未完全平息,信阳乡野间又因一桩不大不小的事情,泛起了新的涟漪。此事无关田产钱债,亦非盗匪刑名,而是关乎千百年来深植于乡土人心的祭祀之礼。
在信阳州下属一个名为栖霞乡的地方,乡民历来有春秋两季祭祀当地“山神”以祈佑平安丰收的传统。今年秋收过后,按照惯例,应由乡老牵头,各家出钱出力,举办一场酬神祭典。然而,今时不同往日。栖霞乡的保甲体系已然建立,新任的保正虽也敬神,却更畏惧州衙近来三令五申的“节俭办祀、杜绝奢靡”、“禁止聚众淫祀、以防匪患”的告示。他不敢擅自做主,便将此事上报了乡里,乡里又报至县衙。
县令也觉得棘手。若依循旧例,大操大办,显然违背上意,尤其可能触怒那位以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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