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错,还沿用民国20年的旧法?”鲁思霞义正辞严,有理有据。
警察局长惊异地看着面前这个年轻人,不得不收起了轻慢。
2“局长阁下,我能看看他们的讯问笔录吗?”
警察局长打开抽屉,拿出厚厚一叠询问笔录,推给鲁思霞。
鲁思霞快速翻阅着。笔录重点就是试图指证计增辉等人污蔑**不抵抗、国府不作为,借此激起民怨,影响治安。
“请问局长阁下!短短一年,日寇在我腹地长驱直入,国土沦陷达百万平方公里,5千多万同胞沦为亡国奴,这不是事实吗?”
“灾民流离失所,而国府却不能尽力救济,每天都有饿殍倒毙街头,这难道是污蔑吗?”
警察局长顿时语塞。
“记得当年王聪慧部长曾亲口告诉我们:国家与政府并非一物。国家者,土地、人民、主权之总称;政府者,政党执行政令之组合。定义既殊,权责有分。是故危害国家土地、主权、人民者,为危害民国;而反对政府者,政见有异也,若视为叛国,则是‘莫须有’罪名。中华民国为**共和国,为何不能容忍自己国民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学生薄识寡闻,实大惑不解,想向局长大人请教!”
听鲁思霞这么一说,警察局长仔细打量这眼前这个年轻的老师,看不出来,他竟然和王聪慧有关系,而且精通法理,说得有理有据,警察局长这才感受到鲁思霞绵里藏针的厉害。
3“请问局长阁下,《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您知道吗?”鲁思霞话锋突然一转。
“当然,这是国府公职人员入职前的必修课!作为警察局长,更是必须通晓。”谈到法律,警察局长顿时多了几分自信。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付托,遵照创立中华民国之孙先生之遗教,制兹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这是《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导言;《宪法草案》第2章‘人民之权利义务’第9条规定:‘人民有身体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或处罚’;第13条规定:‘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第16条规定:‘人民有集会结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第16条规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众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
局长阁下,敝人见办公室正中,孙总理遗像高悬,两眼如炬。孙总理一生提倡‘民族、民权、民生’,今日学生们为民族**而泣血,为民权自由而奔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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