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本院立案庭依照规定在给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的同时,送达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今天开庭是合议庭成员第一次面对面接触双方当事人。虽然我们是裁判者,但他们毫不客气地给我们来了一个下马威。这是法律赋予给当事人的权利,也是从程序上设定的公平公正的制度。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违反程序规定审理案件,当事人只要以此理由提起上诉,就会被上级法院认定为错案。本院审判监督部门也会启动纠错程序。”
程静茹拿起原告委托代理人提交给法庭的照片说道:“原告方提交的照片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原告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有权申请其回避。本人认为原告方的理解存在误差,照片证明的事实,只是本人在参与社会募捐活动时,与被告及其公司有过交集,而不是私人接受其宴请等活动。以此申请本人回避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但是我认为作为裁判者,在涉及自身因素的时候,还是应当从考虑当事人权利的角度,从严要求自己,因此本人认为自己不适宜再参与本案合议庭的工作,愿意自行回避参与本案的审理。”
向秀丽也从东方思义那里拿过那几张照片,又认真仔细地看了又看后说道:“我的认识和意见与程静茹陪审员是一致的,作为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享有与审判员同样的权利,也要接受审判员同样的严格要求。尽管原告提供的照片不能说明是本人因私而接受了被告方的宴请活动,其所依据的规定也与实际情况有别,但我与程静茹陪审员的观点是一致的,应当更多地考虑当事人的权利,从严要求裁判者自己,本人也认为自己不宜再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愿意自行回避。我还想说明一点,这种自我约束,严格自律,并不证明原告方的观点是正确的,如果像他们这样行使权利,那么他们向社会作出某种公益性的贡献之后,接受其利益的社会大众,是不是便从此失去了评价他们的权力呢?肯定是不会失去的,社会大众仍将对他们今后所做的一切作出新的评价。也就是说,他们不能用自己所作的贡献来绑架社会大众。但我们不是社会大众,我们是裁判者,因此必须接受严格的约束。我愿意自行回避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东方思义看着手里拿着的照片:“这些照片都是事实,他们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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