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声后,很快在国会中建立了一支自己的说客队伍,再加上一些原来与东印度公司协助的有野心的商人也对公司施加压力。
在这些压力下,1694年国会通过了一个非管制法案,这个法案允许任何英国公司与印度贸易,除非国会通过法案禁止该贸易。
这一个法案取缔了东印度公司必须和皇室进行交易的限制,扩大了东印度公司的交易对象,东印度公司付出的代价是每三年要额外缴纳一笔费用以获得三年内在印度的独一特权。
而后,国会又在1689年通过法律新建英格兰东印度贸易公司,并向市场上公开招股。
但旧公司强大的分股人很快就购买了31.5万英镑的新公司的股份,这样他们就在新公司中占多数,两个公司在英国和在印度抗争了一段时间,都想获得贸易的主宰地位。
但明眼人都看得出,老公司在印度实际上几乎没有遇到任何竞争,当然,也没有任何机会。
最后两个公司于1702年合并,同时参加合并的还有政府的一些机构和两个其它公司。
此后几十年,国会和东印度公司之间不断争战,公司希望自己成为一个永久性的设施,而国会则不放过任何机会来占用公司的财富而同时不使它获得更大的自主权。
直到英法七年战争开始,一个公司即便再强大,也不可能和一个国家相抗衡。
英格兰和法兰西人在印度马德拉斯的圣乔治堡打得头破血流,虽然最后东印度公司获得胜利,那也只是惨胜罢了。
随着七年战争的胜利,1763年法兰西和英格兰签署了《巴黎条约》,其中就规定法兰西要把印度的大片附属割让给英格兰。
国会获取了法兰西在印度的殖民地后,无论是国会还是王室都发现了不对劲儿,这辛辛苦苦打胜仗后获得的殖民地理应属于国会管辖,但是在东印度没有竟然没有一只属于国会和王室直辖的部队!
以时任首相的老威廉·皮特的内阁大臣们和下议院领袖查理斯·汤森、查尔斯、罗金汉等人在对待东印度公司的问题上达成罕见的、一致的态度。
他们认为,国会和王室需要对公司的管理和经济事务具有主权和最终控制的权力,公司为皇室代行皇室之主权,而不是为公司自己获得主权。
所以推动了1773年《东印度公司法案》的诞生。
虽然东印度公司在国会里的说客和公司股东的强烈反对,这个法令还是通过了,它被迫引入了实质性的政府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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