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清朝是满族人入主中原,所以每逢有人民反抗君主专制统治,便总认为是汉人不服管束。
它担心中外交往的增多会导致反抗力量同西洋人一起构成对其统治的威胁,再加上传教士同外国商人关系密切,因此在禁教的同时也逐步限制贸易范围。
1717年,清政府干脆下令不许中国商船到欧洲人控制下的南洋吕宋(今菲律宾)、噶喇叭(今爪哇)等地进行贸易。
这是闭关政策的开端。
1757年,清政府正式实行闭关政策。
乾隆皇帝宣布,西洋商船只准在广东的虎门一处停泊贸易。
1759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准皇帝颁布了《防范外夷规条》,确定”公行”为管理对外通商的机构。
公行是由官方特许的商人组成的垄断性外贸组织。
外国人到广州做买卖必须经由公行,其行动也由公行的行商负责约束。
具体内容有:
(1)外国商人只准在规定的时间,即每年的五月至九、十月间来广州进行贸易,期满必须离去。
(2)在广州期间他们只能住在由公行所设的”夷馆”内,由行商负责管束稽查。
(3)外商在华只能雇用翻译和买办,中国人不准向外商借贷资本。
(4)外商不能雇人向内地传递信件。
(5)要加强河防,监视外国船舶的活动。
这些规定在以后的嘉庆和道光年间屡被重申。
(作者注:1835年,经清廷批准,广东当局再颁章程规定:
(1)外国战舰不得入虎门之内,商馆内不得储藏枪炮武器;
(2)外国妇女不可偕来商馆;
(3)外船雇用领水和买办人员,须在澳门同知衙门注册,由该衙门发给执照,随身携带备查;
(4)外商雇用中国仆役人员的人数要有限制;
(5)外人居住商馆期间不得任意乘船出外游览,仅于每月初八、十八、二十八,三日得往各花园及河南寺庙散步游玩,但须带翻译随行,如有不当行为,翻译须负责任;
(6)外人不得自由向官厅递禀,如有陈诉,须由公行代陈;
(7)公行有指导及保护外人之责,不得负外人债务;
(8)外人每岁在广东商馆居住经营商务,须有一定期限(大约四十日,有时得延长),事毕即须离去。)
清朝在对外关系上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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